医保指南

门诊大病医疗相关规定

 

一、门诊大病医疗适用于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二、门诊大病医疗结算范围

1、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2、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

3、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及相关的检查;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目前我院开展的门诊大病项目: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

三、门诊大病医疗登记

1、按规定到具有门诊大病资质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参保人员需携带疾病诊断相关材料至医生处,医生根据治疗方案进行门诊大病申请,再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登记上传至医保平台。

2、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24个月。其中,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为自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5年。上述治疗项目包括必要的相关辅助检验和检查等项目。医疗待遇期满后,经医疗机构评估审核,确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相关抗肿瘤治疗的,可延长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四、门诊大病医疗临床相关操作要求

1、对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的患者,经治医生必须按照患者大病登记的相应资质项目给予治疗及相关的检查,不得将登记范围以外的项目纳入门诊大病结算。

2、严格掌握门诊大病治疗范围,不得将与放疗、化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同位素、介入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及其相关的检查之外的其他治疗、检查项目纳入门诊大病范围。

3、对精神病患者的用药,应严格按照精神药品用药管理的规定执行,严禁超量用药,确保用药安全。对不属于精神病门诊大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不可纳入门诊大病医疗结算。

4、严格按照尿毒症透析及肾移植患者维持期治疗的相关服务规范及医疗范围规范执行操作。

五、居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需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可。